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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生意要奸詐狡猾 做人要腳踏實地(人都有雙重人格)

ㄧ.法律 民法:遷讓房屋 拆屋還地 刑法:竊佔 偽造文書 傷害 強制罪

二.談判:情資 權利 時間

三.談判+法律

人活在世界上要設定目標與主導議題與自我定位與角色扮演

89.5.5 以後不定期租賃沒有辦法公證 買賣破租賃


不點交變點交:

第一審原告勝訴 申請假執行(訴訟標的的三分之一價金送到提存所)民執處 會把點交變不點交 但是如果被告願意負擔2/3擔保金 則可以一樣是不點交

律師費一審約60000元

裁判費以訴訟標的(租金120倍或房屋課稅現值或法拍屋土地與建物金額)一審1.1%二審1.5%三審1.5%

民法第425條 要有占有的事實 否則會被排除


 

借用

使用借貸

無償使用

免費使用

以上都可以標(打官司無權占有 6個月就會贏)


 

遇到身心障礙 半死不活 法院沒有辦法強制執行 一定要付搬家費

第一次履勘一定要照相 書記官會簽名 注意不要照到人臉(有肖像權)

民事會知道誰告你 刑事不會知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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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劉經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